刑事地区管辖的类型是否有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样分配管辖有利于合理确定公安机关的管辖职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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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一般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进一步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这是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刑事案件管辖体系。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和配合,依法履行协查、协办职责。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督、协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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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的区分:
1、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2、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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