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宿舍休息时内突发脑溢血包工头有责任么?

工人在宿舍突发脑溢血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不是在工作岗位上,一般也不处在工作时间内。如果有侵权责任人的,则工人的家属可以要求其依法赔偿医疗费、康复费、丧葬费等费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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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工地突发脑溢血包工头需要负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工地上脑溢血应属于突发疾病,应视为工伤。其赔偿的标准主要包括:1、医疗费;2、康复费,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3、住院伙食补助费;4、交通食宿费,实报实销;5、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6、停工留薪工资;7、辅助器具费;8、伤残待遇,主要包括: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享受伤残津贴;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相关法律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相关法律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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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我国法律对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保护并不对等,在工作中突发脑溢血死亡的,在劳动关系中,则无条件地构成工伤,而在雇佣关系中,因自身的原因而突发脑溢血死亡,如果雇主没有过错的,则无需承担责任。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包括雇员不小心导致自己受伤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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